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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上行初字第5号 原告聂省,男,汉族,61岁。 原告刘洪岭,男,汉族,76岁。 原告曹小民,男,汉族,46岁。 委托代理人王亚非,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周民立,局长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上行初字第5号

原告聂省,男,汉族,61岁。

原告刘洪岭,男,汉族,76岁。

原告曹小民,男,汉族,46岁。

委托代理人王亚非,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周民立,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四峰,男,36岁。

委托代理人邱志红,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铁战,院长。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聂省、刘洪岭、曹小民不服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颁发建字第41172220140000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聂省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亚非,被告委托代理人邱志红、王四峰,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张铁战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荣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9月11日为第三人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颁发了建字第41172220140000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建设项目: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综合楼(门诊楼);建设位置:通明路东侧、规划青龙路北侧;建设规模:一栋六层(7671.73平方米),限高25.5米。

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行政答辩状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被告递交的事实证据有:1上蔡县仁爱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主要负责人张铁战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张金良身份证复印件;3、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出让意向书及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2013年3月15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5、上蔡县仁爱医院上国用(2014)字第260812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11722201300025号);7、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发改审批(2013)35号文件即关于上蔡县仁爱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8、上蔡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上政土(2013)34号文即上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通明路东侧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上蔡县仁爱医院的批复;9、上住建评审(2013)043号会议纪要;10、基建占地文物调查、勘验报告;11、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2、上蔡县住建局“关于出具上蔡县通明路东侧青龙路北侧复兴路南侧宗地规划设计的函;13、上蔡县所建楼房规划建筑设计报批文件(包含用地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日照分析图、效果图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给排水、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环境设施、消防流线规划图、及所建房一、二、三层平面图)。

被告提供的程序证据:1、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主要负责人张铁战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张金良身份证复印件;3、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收费分配表;5、上蔡县城市建设项目统一收费审批表;6、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缴费票据;7、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图;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审批表存根。9、上蔡县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承办通知书;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保证书;11、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上国土(2014)168号文件及其他诉讼文书。

被告递交的法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三原告和张铁战因上蔡县仁爱医院合伙经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解决合伙财产问题,经上蔡县人民法院一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期间,张铁战为上蔡县仁爱医院办理了上国用(2014)第260812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5月,曹小民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增加股份的民事诉讼,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上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调整了各方的出资比例,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6日,三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该证,因贵院一审维持了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现三原告不服已提起上诉,该证先处于待定状态,但被告对此法律常识无清楚认识,仍然据此为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违反法定程序,在三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多次向被告提供各种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告仍然一意孤行、滥用职权,违法办证,造成各方矛盾冲突加剧。现上蔡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正在审理三原告与张铁战分割财产民事案件,该宗土地作为合伙财产,如何处置和分割处于待定状态,案件尚未审结,对此三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可被告不顾大局,擅自颁证,请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股份制经营协议书;2、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出让股份协议书;3、(2012)上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2013)驻民终字第283号判决书,(2013)上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4、行政上诉状。

被告辩称: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第三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市政规划,且向被告提供了上蔡县仁爱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张铁战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张金良身份证复印件,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书及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2013年3月15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上蔡县仁爱医院上国用(2014)字第260812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11722201300025号),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发改审批(2013)35号文件即关于上蔡县仁爱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上蔡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上政土(2013)34号文即上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通明路东侧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上蔡县仁爱医院的批复,上住建评审(2013)043号会议纪要,基建占地文物调查、勘验报告,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建设下面环境影响报告书,上蔡县住建局“关于出具上蔡县通明路东侧青龙路北侧复兴路南侧宗地规划设计的函,上蔡县所建楼房规划建筑设计报批文件(包含用地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日照分析图、效果图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给排水、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环境设施、消防流线规划图、及所建房一、二、三层平面图)。又按照上蔡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收费分配表,上蔡县城市建设项目统一收费审批表,缴纳了五项应交的票据,上蔡县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承办通知书,依法填写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第三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相关部门同意签章,经申请、受理、审批,为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原告诉称无理,应予以驳回。第三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公示、实地勘验,符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第三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