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上行初字第110号
原告葛永亮,男,汉族,37岁。
法定代表人周民立,局长。
第三人邝胜利,男,汉族,5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永亮不服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邝胜利颁发建字第41172220140014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中,原告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永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永亮承担。
审 判 长 黄新军
审 判 员 冯晓霞
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