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18号
原告文中要,男,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邱应征,局长。
委托代理人邱志鸿,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中要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上城综限拆字(2014)第06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与“上城综强拆字(2014)第061号《强制拆除公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文中要,被告委托代理人邱志鸿、王春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合法承包位于贾竹园居委会的土地,2015年2月9日,被告超越职权,未经调查取证,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具体法律依据,未告知原告相应权利,以违法建设二个钢架厂房为由作出(2014)第06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原告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但被告并未组织听证,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上城综限拆字(2014)06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限七日内自行拆除,又同时作出上城综强拆字(2014)第061号限期拆除公告。原告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中要以该案起诉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上城综限拆字(2014)第06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和上城综强拆字(2014)第061号《强制拆除公告》”。庭审中,原告文中要不愿变更起诉的诉讼请求,致使该案无法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文中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海军
审 判 员 杨贺炜
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亚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