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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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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海利诉被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解行初字第5号 原告吕海利,男,汉族,1975年出生,现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 法定代表人冯志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振英,该局法制股工作人员。 委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解行初字第5号

原告海利,男,汉族,1975年出生,现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

法定代表人冯志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振英,该局法制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俊雁,该局新华工商所副所长。

原告海利被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吕海利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海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海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海利负担。

审 判 长  苗晓霞

审 判 员  黎兴中

人民陪审员  侯 素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毋静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