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终字第00061号 法定代表人邢有顺,男,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卞印珍,男,194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 委托代理人李院红,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黄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内黄县朝阳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卢萍,女,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白义军,男,内黄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裴五成,该村村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许青印,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 委托代理人张海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田氏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街村委会)因与内黄县人民政府、内黄县田氏镇周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庄村委会)、许青印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中行初字第2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街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卞印珍、李院红,被上诉内黄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俊田、白义军,原审第三人周庄村委会的负责人裴五成,原审第三人许青印及委托代理人张海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内黄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7日作出内政行决字(2014)1号《土地权属案件决定书》,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东街村委会与周庄村委会争议的土地确定归周庄村委会集体所有。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东街村委会申请确权的土地位于东街村东部,南北长65米,东西宽15米,包含许青印的部分宅院。1991年,东街村委会与周庄村委会签订了《权属界线协议书》,对两个村的土地所有权界线进行了明确界定,该协议书附图备注栏注明图中的“坑”归周庄村所有,东街村委会与周庄村委会现对该协议书的效力均不持异议。周庄村委会主张争议土地位于上述“坑”的位置。2013年10月28日,东街村委会以周庄村委会为被申请人向内黄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上述争议土地进行确权。2013年11月6日,内黄县国土资源局受理该土地权属争议。2014年1月9日,东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邢有顺和周庄村委员会代表裴根成到争议地现场进行了指界,确定了争议土地具体位置,并在绘制的平面位置草图上签字。同日,内黄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安阳市金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对争议土地进行勘测定界。2014年4月16日,内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东街村委会和周庄村委会进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东街村委会和周庄村委会均明确表示不同意对本案进行调解。2014年1月22日,安阳市金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该报告书所附的《内黄县田氏镇东街村与周庄村勘测图》显示周庄村土地面积为0.2852公顷(合4.2781亩),各界址点均有明确的坐标。2014年4月24日,内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东街村委会与周庄村委会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报告》,对争议土地提出了处理建议。2014年5月7日,内黄县人民政府作出内政行决字(2014)1号《土地权属案件决定书》,查明:1991年内黄县土地管理局对全县集体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权属进行了登记,当时村界均由各村委会指界,在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签订了《权属界线协议书》,本案双方村委会都对内黄县土地管理局1991年土地详查时签订的《权属界线协议书》无异议,经过现场用GPS丈量,并套在1991年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上,显示该土地属周庄村集体所有,而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是根据1991年土地详查调绘而成的。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双方争议的地块归周庄村委会集体所有。东街村委会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14年7月2日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安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安政复决(2014)2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处理决定。东街村委会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内政行决字(2014)1号《土地权属案件决定书》。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内黄县人民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本案中,东街村委会与周庄村委会1991年签订有《权属界线协议书》,对两个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界线进行了明确界定。内黄县人民政府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组织东街村委会和周庄村委会的相关人员到争议土地现场进行了指界定位,并委托安阳市金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对双方指定的争议地块进行了勘测定界,在双方均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依据勘测定界结果和上述《权属界线协议书》将本案争议土地所有权决定归周庄村集体所有,处理程序和实体均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内政行决字(2014)1号《土地权属案件决定》虽未引述相关实体法规定,但处理结果适当,属于瑕疵。东街村委会虽主张本案争议土地所有权归其集体所有,但其提供的承包人分别为卞八珍、卞运珍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同书》及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东街村委会所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东街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东街村委会负担。 东街村委会上诉称:(一)被诉的《土地权属案件决定书》只有程序上的法律依据,没有引用实体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不能成立。(二)上诉人提供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能证明争议的土地归上诉人集体所有,一审判决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土地权属案件决定书》。 内黄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被上诉人作出被诉的《土地权属案件决定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被上诉人虽未引用实体法规定,但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安阳市人民政府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补充了《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作为法律依据,实质性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周庄村委会答辩称:同意内黄县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 许青印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内黄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的《土地权属案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内黄县人民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土地权属案件决定书》的职权。其在受理该土地权属争议后,进行了实地查勘,组织了听证,依据1991年东街村委会与周庄村委会签订的《权属界线协议书》,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勘测定界,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作出被诉的《土地权属案件决定书》,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法律规定,处理结果正确。内黄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被诉的《土地权属案件决定书》时未引述上述法律规定,确属不当,但这并非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的法定理由,故东街村委会认为内黄县人民政府因此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东街村委会主张争议土地的所有权,证据不足。东街村委会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卞运昌、卞运珍、卞平昌的《土地承包使用证》复印件三份,但该三份证据标注的四至模糊,不能显示与争议土地具有关联性,故不能证明东街村委会对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东街村委会主张争议土地的所有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东街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行初字第296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东街村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平代理审判员马传贤 代理审判员 荆 向 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建 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