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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冯卉申请再审行政通知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57号 冯卉: 你诉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南省卫生厅)信息公开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82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未对原河南省卫生厅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理由的合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57号

冯卉

你诉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南省卫生厅)信息公开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82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未对原河南省卫生厅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理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82号行政判决,改判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5日内向你公开原河南省卫生厅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其医生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的犯罪行为定义为病历书写不规范的法律依据。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因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于2012年8月21日向原河南省卫生厅递交《行政处理申请书》。2013年1月15日原河南省卫生厅作出豫卫医政函(2013)1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冯卉申请处理事宜的答复意见》,向你告知其调查处理结果。同日,原河南省卫生厅向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函,认定该院在冯裕民(冯卉之父)住院治疗期间,存在医疗收费、病例文书书写等管理不规范问题,责成该院针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及时汇报整改情况。2013年3月12日,你向原河南省卫生厅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3)金行初字第36号一案原河南省卫生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所作医疗争议处理函将该院及其医生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的犯罪行为定义为病历文书书写不规范的法律依据。2013年3月27日原河南省卫生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15),告知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此外你对(2013)1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冯卉申请处理事宜的答复意见》不服已另案提起行政诉讼,我院也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以该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责令河南省卫生厅对冯卉的行政处理申请于30日内作出处理。

本案中你要求原河南省卫生厅公开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其医生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的犯罪行为定义为病历文书书写不规范的法律依据,实质上仍是对所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满,要求原河南省卫生厅对其作出的医疗争议处理函所认定结论的法律依据作出说明和解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且另案中本院已责令原河南省卫生厅对你的投诉事项重新作出行政处理,你再要求原河南省卫生厅公开其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处理函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已没有意义。原二审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已经予以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书记员 解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