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郑行申字第1号
闫三木、赵书敏:
你二人诉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347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347号行政判决,判令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公开华峰小区B区四单元的开发商和承建商并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复查认为,因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涉案小区为小产权房,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亦符合常理。现你二人认为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属拒不公开政府信息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你二人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明,亦未能证明该损失与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息公开答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你二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二人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驳回你二人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书记员 范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