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63号
胡君燕:
关于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行政答复一案,你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118号行政裁定不服,要求郑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郑州外事办)履行档案登记并将出国政审手续、协议书归入档案,并判令郑州外事办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给你造成200万元的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你对郑州外事办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答复不服,于2013年4月25日向郑州外事办申请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属于申诉行为;2013年5月3日,郑州外事办针对你的申请作出答复属于重复处理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以维持。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书记员 冯若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