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郑行申字第3号
关于你不服公安交通处罚决定一案,你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308号行政判决不服,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字是被迫所致,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路段没有规划白实线,交警十大队的证据与事实不符;二审期间审判人员在你提出回避申请后未依法回避等理由,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郑州交警第十大队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载明,你于2012年10月31日11时44分,在金水路(石桥西里至高阳桥)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照片清晰反映出该违章情况。关于你对二审审判人员申请回避,二审作出了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驳回你复议申请的决定,并经你签收,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以维持。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书记员 冯若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