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辖字第158号
孙金克诉新安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安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孟津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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