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风翼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乡长。 委托代理人刘胜春,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天明诉洛宁县城郊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王天明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天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天明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天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任海霞 代审判员 李扬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