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162号 法定代表人舒蒲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甄青峰,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齐珮宇,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孔德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继鑫,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德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继鑫,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丽晶大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川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继鑫,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案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