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53号 法定代表人苏玉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雷,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原告郑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备案登记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晓炳 审 判 员 董俊杰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