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32号
委托代理人张永胜、王铄,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宗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姬杏丽,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武高波,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偃师市民政局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关于对偃师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偃师市人民法院报请洛阳市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雪兰
审判员 : 张 川
陪审员 :于乾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