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执字第00057号
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
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9日作出汝国土监执罚字(2014)029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认为被处罚人擅自于2001年6月以24000元的价格,将位于被处罚人院内的462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张建伟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汝南县供销联社板店供销社非法转让4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非法所得24000元。2、对汝南县供销联社板店供销社处非法所得罚款36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汝南县供销联社板店供销社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朵继红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