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39号
原告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任海渠,经理。
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孙安卿,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局2014年7月26日作出的豫洛路简罚(2014)007729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雪兰
审判员 : 张 川
陪审员 :许记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