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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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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83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 委托代理人路兵武、黄钰,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民警。 第三人杨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 第三人武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83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

委托代理人路兵武、黄钰,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民警。

第三人杨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

第三人武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车站公(治)行罚决字(2014)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雪兰

审判员 : 张 川

陪审员 :于乾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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