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83号
第三人杨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
第三人武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车站公(治)行罚决字(2014)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雪兰
审判员 : 张 川
陪审员 :于乾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