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审执字第00068号
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
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29日作出汝国土资执罚(2014)第0123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杨伟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杨伟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朵继红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