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李英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台行执字第00104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局长。 被执行人李英。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台行执字第00104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局长。

被执行人李英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74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执行费252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晓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仝兴庆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