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孙长胜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审字第00096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占威,该单位干部。 被执行人孙长胜。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审字第00096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占威,该单位干部。

被执行人孙长胜。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1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第一项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第二项。

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孙长胜负担。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艳芳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