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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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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孙庆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审字第00042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被执行人孙庆先。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审字第00042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被执行人孙庆先。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罚款249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第一项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第二项。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纪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仝兴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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