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鹿行审字第230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良,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孝敬,该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程庆德,该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负责人刘景秀,男,现年40岁,男,住本县仙台路中段。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鹿卫医罚字2014-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刘景秀诊所刘景秀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鹿卫医罚字2014-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陈 熙
审判员 姚鹏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