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鹿行审字第3号
法定代表人冯春杰,男,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孙永正,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周新领,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1日,住张店镇周阁行政村,村民。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张店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其于2014年10月5日作出的张政土纠字(2014)1号关于周永乾与周新领两家宅地纠纷的处理决定中的第一、二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周新领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处理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张店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张政土纠字(2014)1号关于周永乾与周新领两家宅地纠纷的处理决定中的第一、二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陈 熙
审判员 赵 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