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2014)栾执字第507号
住所地栾川县君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女,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世洪,男,该委员会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朱进宝,男,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樊海菊,女,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朱进宝、樊海菊夫妇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栾人口征决字(2013)第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执行员 刘长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