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栾执字第18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成,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秋,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栾川县科兴选矿厂,住所地栾川县石庙镇庄科村里坪13号。
法定代表人马娥,女,系该厂厂长。
关于栾川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栾川县科兴选矿厂非法占用土地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栾川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栾国土罚(2013)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的执行。
执行员 刘长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