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05号
李有富诉原阳县路寨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新中行再字第1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有富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李有富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凤强(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