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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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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兰芬因与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兰芬,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贾彦华,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孙永恒,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兰芬,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贾彦华,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孙永恒,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芳,女,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刘兰芬因与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许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兰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兰芬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兰芬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兰芬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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