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78号
李鹏波:
你因诉上蔡县公安局公安户籍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以原审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上蔡县公安局出具户籍信息中你的出生日期错误,原审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正确。你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及其他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你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你的户籍登记姓名为李鹏波,上蔡县公安局根据你的户籍档案登记情况,出具姓名为李鹏波的户籍信息,并无不妥。如你认为你户籍登记的姓名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