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93号
王书民:
你诉沈丘县人民政府、郭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行终字第108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判结果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你主张沈丘县人民政府为郭庄颁发的被诉土地使用证包含村里为你补划的宅基地,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不能证明你在争议土地上具有合法权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王书民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