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98号
蔡端仁:
你诉济源市移民安置局移民补偿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中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裁判方式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一)你在本案中所诉的是济源市移民安置局2011年10月19日作出的处理决定,原审判决撤销该处理决定,并责令济源市移民安置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你主张济源市移民安置局重复作出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此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这一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二)济源市移民安置局已经按照本案二审生效判决于2012年11月6日重新作出了“关于蔡端仁反映问题的处理决定”,且济源市移民安置局已经对法院认为应当直接补偿的部分进行了补偿,二审判决已经履行完毕,本案被诉处理决定已失去法律效力。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蔡端仁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