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10号
赵静存:
你因诉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你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你主张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拆除你的房屋证据不足。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