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48号
你公司因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松魁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行终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期间,你公司以争议各方就工伤待遇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对你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该案不再进行审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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