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再申字第00008号
何喜荣:
你因与新乡市房产管理局、郭正文房产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行再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期间,你以与郭正文就本案争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对你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该案不再进行审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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