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12号
你因诉虞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土地系集体土地,而你不是涉案土地集体组织的成员,虞城县人民政府以非法转让土地等理由注销你持有的土地证,适用法律正确。你所称蔡文汉持有的在同一块土地上的土地证,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