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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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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汇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新春诉河南省商务厅撤销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56号 新汇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新春诉河南省商务厅撤销行政许可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郑行终字第150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第三人谢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56号

新汇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新春河南省商务厅撤销行政许可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郑行终字第150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第三人谢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谢齐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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