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56号
新汇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新春诉河南省商务厅撤销行政许可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郑行终字第150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第三人谢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谢齐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