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张海瑞,男,汉族,1953年10月8日出生,住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
法定代表人魏建森,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张海瑞诉被告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民委员会违法收取宅基款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海瑞承担。
审 判 长 秦凤春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亚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