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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贺超军诉巩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15号 原告贺超军,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住巩义市西村镇。 被告巩义市公安局,位于巩义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兆甲,巩义市公安局局长。 原告贺超军诉被告巩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15号

原告贺超军,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住巩义市西村镇。

被告巩义市公安局,位于巩义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兆甲,巩义市公安局局长。

原告贺超军诉被告巩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超军于2015年5月13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超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贺超军承担。

审 判 长  秦凤春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亚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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