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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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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文广诉被告漯河市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李文广,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刘洪生,该支队支队长。 原告李文广诉被告漯河市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李文广,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刘洪生,该支队支队长。

原告李文广诉被告漯河市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年6月3日受理后,原告李文广于2014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文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广负担。

审 判 长  蔡桂花

审 判 员  陈铁营

代理审判员  马俊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思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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