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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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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毕现磊、张红伟、张延伟诉被告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郾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毕现磊,男,汉族。 原告张红伟,男,汉族。 原告张延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郾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毕现磊,男,汉族。

原告张红伟,男,汉族。

原告张延伟,男,汉族。

托代理人孟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代理人朱晓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龚绍军,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昊,该单位法规科科长。

原告毕现磊、张红伟张延伟诉被告漯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一案,本院2015年2月2日受理后,原告毕现磊、张红伟、张延伟于2015年3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现磊、张红伟、张延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毕现磊、张红伟、张延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现磊、张红伟、张延伟负担。

审判长  蔡桂花

审判员  陈铁营

审判员  王凯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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