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郾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张延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龚绍军,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昊,该单位法规科科长。
原告毕现磊、张红伟、张延伟诉被告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一案,本院2015年2月2日受理后,原告毕现磊、张红伟、张延伟于2015年3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现磊、张红伟、张延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毕现磊、张红伟、张延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现磊、张红伟、张延伟负担。
审判长 蔡桂花
审判员 陈铁营
审判员 王凯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