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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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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邦诉被告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漯河市住房保障中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丁邦,男,汉族。 被告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姚云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杰,漯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崔静勇,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丁邦,男,汉族。

被告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姚云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杰,漯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崔静勇,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漯河市住房保障中心(原漯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明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淼,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邦诉被告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漯河市住房保障中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原告丁邦以被告需重新作出裁决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被告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已经向原告丁邦、第三人漯河市住房保障中心送达了“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撤销行政裁决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市建委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漯建裁(2014)第1号],因漏裁附属物补偿部分,现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后重新作出裁决。”

本院认为,原告丁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邦负担。

审 判 长  蔡桂花

审 判 员  陈铁营

代理审判员  马俊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思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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