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丁邦,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姚云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杰,漯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崔静勇,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赵明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淼,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邦诉被告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漯河市住房保障中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原告丁邦以被告需重新作出裁决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被告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已经向原告丁邦、第三人漯河市住房保障中心送达了“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撤销行政裁决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市建委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漯建裁(2014)第1号],因漏裁附属物补偿部分,现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后重新作出裁决。” 本院认为,原告丁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邦负担。 审 判 长 蔡桂花 审 判 员 陈铁营 代理审判员 马俊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思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