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1)漯立行申字第13号
杨启堂:
你为与漯河市人民政府、张缺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9)漯行终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申请理由为:申请再审人居住该处宅基地已达36年,被申请人张缺从未在该宅基地上居住过,张缺的宅基证系虚假的、伪造的,记载数据错误,与事实不符。
本院经复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杨启堂称被申请人张缺所持宅基地使用证系伪造没有依据,该证是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于1985年10月12日颁发,距杨启堂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二十年,原二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维持原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