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漯立行申字第8号 申请再审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艾辉,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回族,漯河市搬运医院下岗职工,暂住漯河市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佑,主任。 法定代表人:邵成山,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艾辉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建设委员会、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强制拆迁一案,不服本院2007年6月20日作出的(2007)漯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再审人艾辉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该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艾辉撤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