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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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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艾辉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建设委员会、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强制拆迁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漯立行申字第8号 申请再审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艾辉,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回族,漯河市搬运医院下岗职工,暂住漯河市号。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漯立行申字第8号

申请再审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艾辉,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回族,漯河市搬运医院下岗职工,暂住漯河市号。

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军佑,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成山,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艾辉因被申请人漯河市建设委员会、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强制拆迁一案,不服本院2007年6月20日作出的(2007)漯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再审人艾辉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该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艾辉撤回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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