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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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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水长与召陵区万金镇人民政府、杨纪元土地行政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2)漯立行申字第8号 杨水长: 你为与召陵区万金镇人民政府、杨纪元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本院(2012)漯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申请理由为:二审法院以申请再审人、第三人宅基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2)漯立行申字第8号

杨水长

你为与召陵区万金镇人民政府、杨纪元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本院(2012)漯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申请理由为:二审法院以申请再审人、第三人宅基面积都有所扩大为由维护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错误。被申请人明知申请再审人与第三人争议的对象仅仅为申请再审人房后的滴水地,却超越申请确权范围对双方争议之外的宅基地面积作出认定。

本院经复查认为,杨水长、杨纪元两家房屋在1989年后均做过翻建,房基尺寸位置都有所改变,若按照“宅田合一”时底册上位置进行丈量,两家的房屋均有可能被拆除,给两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万金镇政府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作出万政(2011)27号《关于万金镇万金张行政村杨水长与杨纪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的处理决定》,认定双方的宅基地维持现状,并且明确指出杨水长有权利用房后土地排房顶雨水及修缮房屋,处理过程符合法律程序,处理结果合情合理。万金镇政府对双方宅基地的面积予以认定,是确定杨水长房后1.5尺滴水地归属、解决实际问题的前提条件,并无不妥。杨水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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