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0)漯立行申字第18号
你委为与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花卉培育中心土地行政颁证纠纷,不服本院(2009)漯行终字第49号行政裁定,以土地并未征用、土地性质没有改变、土地仍归你委所有,漯政土(1997)119号文件是让完善征地手续,郑喜春篡改政府文件、私刻公章、颁证程序严重违法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复查认为,征地行政行为与颁证行政行为是前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在征地行政行为中申请人前周居委会是行政相对人,但在征地行政行为作出后的颁证行政行为中,已与前周居委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前周居委会称漯政土(1997)119号文件非征地行政行为不能成立。你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希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