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0)漯立行申字第1号
王跃民:
你与漯河市建设委员会、第三人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漯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以原终审判决依据过期的评估报告和无资质无明确评估结果的专家意见,判决市建委(2005)83号行政裁决书有效是错误的,同时本案审判员违反了有关回避制度,致使判决不公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调卷复查认为,王跃民虽然一审、二审、再审审理中均提出上述抗辩理由,但在本院审查期间未能提出足以推翻二审终审判决的新证据,同时,二审告知王跃民合议庭组成人员时,王跃民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故王跃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王跃民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