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执字第00017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卫生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卫生执法大队已不存在,本院不应对其执行。
经查,商丘市梁园区卫生执法大队于2014年4月已取消,该大队50人转出,剩余人员划转至梁园区卫生监督所。本案的被执行主体已不存在,依法本案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执行。
审判长 姜继亮
审判员 袁 媛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