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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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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庆不服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1号 原告张某庆,男,汉族。 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 第三人王某菊,女,回族。 第三人韩某,男,回族。 原告张某庆不服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2月24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初字第1号

原告张某庆,男,汉族。

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

第三人王某菊,女,回族。

第三人韩某,男,回族。

原告张某不服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2月24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庆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黄清培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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