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执字第3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红,该局法制室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案处字第3203号案件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年案处字第3203号《案件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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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姜 伟
审判员 姜继亮
审判员 黄清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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