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虞行初字第68号 原告裴凤莲,女,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许荣法,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系原告裴凤莲之夫。 委托代理人康联生,男,虞城县城郊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政府,虞城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李瑞华,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梅,女,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连福,男,虞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呼洪海,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新节,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原告裴凤莲不服虞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凤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凤莲负担。 审 判 长 苏永昌 审 判 员 蔡明云 代理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翠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