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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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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凤莲不服虞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虞行初字第68号 原告裴凤莲,女,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许荣法,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系原告裴凤莲之夫。 委托代理人康联生,男,虞城县城郊乡法律服务所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虞行初字第68号

原告裴凤莲,女,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许荣法,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系原告裴凤莲之夫。

委托代理人康联生,男,虞城县城郊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政府,虞城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李瑞华,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梅,女,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连福,男,虞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呼洪海,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新节,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原告裴凤莲不服虞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凤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凤莲负担。

审 判 长  苏永昌

审 判 员  蔡明云

代理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翠玲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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