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25号 原告周国胜,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原告周性栓,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洋河,男,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敬华,男,局长。 第三人马开进,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原告周国胜、周性栓不服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国胜、周性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国胜、周性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苏永昌 审判员 蔡明云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